江山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8-11-211280

一、可以复印病历的人员: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二、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仅限于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包括体检表)、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三、复印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现住病历:
(1)复印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单,主管医师可直接从电子病历系统打印,并盖上科室骑缝章;需要加盖医院公章的,嘱其再到病案室或医务科盖章。
(2)复印除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单以外的资料,科室安排医护人员携带病历陪同申请人到病案室复印。
(3)有医疗纠纷的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科室安排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并在保安的陪同下到病案室复印。
3.归档病历:嘱申请人带上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到病案室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