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一、生育保险申请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6个月,在享受待遇期间必须连续缴费(即产假期间必须连续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有生育医疗费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费补偿标准实行限额补偿具体标准为:难产实施剖腹产手术的,每人次30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每人次2000元,平产的,每人次1700元。妊娠3个月以下的流产,每人次15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每人次400元; 妊娠7个月以下引产的,每人次13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的,每人次1400元。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计发,具体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或引产的,享受12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在此基础上,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长假及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申请流程
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不能报销,需全额付费后,带以下资料到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资料齐全,收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将统一打入社保包卡,社保卡要在两周内到到社保背面左上角所在的银行,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卡功能。
四、生育保险申请资料
(一)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核准支付
1、《江山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结算单》原件一份,单位盖章;(浙江政务服务网可下载或社保窗口领取)
2、 女工本人的发票原件一份(女工的收据联,小孩的不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一份,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3、准生证或生育登记服务卡复印件一份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住院流产
1、《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一份,单位盖章;(浙江政务服务网可下载或社保窗口领取)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一份,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一份,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3、生育职工本人结婚证复印件;
4、引产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一份,引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门诊流产
1、《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一份,单位盖章;(浙江政务服务网可下载或社保窗口领取)
2、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一份(发票上要有人工流产术),门诊病历复印件(做流产手术的那天病历一定要有),医疗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3、生育职工本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