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主要支付项目和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20392


江山市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主要支付项目和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 简称《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 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市社保局审核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为5%(人血白蛋白、人丙种球蛋白个人自负 10%)。      

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价格权限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的费用,国产的材料个人自负比例为10%,中外合资的材料个人自负15%,进口的材料个人自负20%。医用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 ,所进行的特殊检查如磁共振个人自负比例为 15%;CT个人自负10%;彩超个人自负15%;数字化摄影DRCR个人自负15%;动态心电图个人自负20%。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产生的非治疗性费用如陪客躺椅费、煎药费、伙食费等其他费用完全自负。